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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万!电子病历缺陷的代价!
傲雄科技2021年07月21日
基本案情:患者张某生前到山东某医院就诊,入院诊断后,该医院为患者实施了冠状动脉造影术及PCI术,同日患者死亡。
真伪之争:张某家属认为山东某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严重过错,导致其死亡,诉至法院。请求对患者张某治疗期间的电子病历的原始性、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
过错鉴定: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电子病历确实存在修改情况,但由于山东某医院电子病历系统数据库中无相关记录的打印时间、修改历史数据,故无法判断其打印时间及具体的修改内容。
法院判决:济宁中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山东医院确实存在修改病历的情形,但无法鉴定病历的打印时间及修改的具体内容,且即使在手术后修改病历,也不能证明该医院之前的医疗行为就存在过错,故对本案中的损失,确定应由双方各自承担一半的责任,赔偿张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463451.36元。
《民法典》
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
医院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的,推定医院有过错。
不仅如此,一份完整、可信的电子病历还对操作人员的身份认证有要求。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规定:医务人员修改时,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进行身份识别、保存历次修改痕迹、标记准确的修改时间和修改人信息;门诊电子病历中的门(急)诊病历记录以接诊医师录入确认即为归档,归档后不得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