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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万!电子病历缺陷的代价!
傲雄科技2021年07月21日

据2021年3月中国医院协会信息管理专业委员会发布的《中国医院信息化状况调查(2019-2020年度)》报告显示,有高达86.14%的医院将电子病历系统作为最重要的应用信息系统。
 
电子病历的广泛应用可以助推智慧医疗的发展,但如果使用了无法记录修改过程及无司法效力的电子病历,反倒会增加医院负担。
 
2020年2月20日,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判决了一份因未完整记录电子病历修改过程而导致医院赔偿46万,承担50%事故责任的案件。

基本案情:患者张某生前到山东某医院就诊,入院诊断后,该医院为患者实施了冠状动脉造影术及PCI术,同日患者死亡。

 

真伪之争:张某家属认为山东某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严重过错,导致其死亡,诉至法院。请求对患者张某治疗期间的电子病历的原始性、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

 

过错鉴定: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电子病历确实存在修改情况,但由于山东某医院电子病历系统数据库中无相关记录的打印时间、修改历史数据,故无法判断其打印时间及具体的修改内容。

 

法院判决:济宁中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山东医院确实存在修改病历的情形,但无法鉴定病历的打印时间及修改的具体内容,且即使在手术后修改病历,也不能证明该医院之前的医疗行为就存在过错,故对本案中的损失,确定应由双方各自承担一半的责任,赔偿张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463451.36元。

 

面对这样的判决结果,很多人会疑惑,既然都无法证明电子病历的改动和死者的死亡原因有直接关系,为何医院还要承担部分责任?

《民法典》

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

医院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的,推定医院有过错。

 

不仅如此,一份完整、可信的电子病历还对操作人员的身份认证有要求。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规定:医务人员修改时,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进行身份识别、保存历次修改痕迹、标记准确的修改时间和修改人信息门诊电子病历中的门(急)诊病历记录以接诊医师录入确认即为归档,归档后不得修改。

 

也就是说,治疗过程的病历修改是正常的,但需要详细记录修改过程中各个环节的信息。事后,医院还应对相关电子病历进行归档处理,保证其无法被随意篡改。

 

综上,医院要确保一旦发生医疗争议,自己的电子病历可自证,不仅要保留详细的修改记录,还要保证医生、护士等修改病历人员的数字身份可信,各方权限可控。
 
听起来很难?傲雄科技原笔迹电子签名即可完美解决这个难题。
 
傲雄科技原笔迹电子签名是国内唯一采用生物特征识别技术的电子签名。以该技术为核心,结合区块链、身份认证等技术,我们可在医院电子病历信息系统中实现对电子病历的编写、审核、质控、归档等各个环节中相关责任与负责医生一一对应,避免出现冒签、代签等安全问题。
 
在记录相关文件从产生到归档的详细过程后,我们还可对签字与文档融合形成数据包并加密管理。确保签名数据和电子文件不可分离,有效防止篡改。产生纠纷时,司法权威机构可出具存证报告,证明保全数据的真实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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