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考承载着亿万国人的公平期待,凝聚着读书改变命运的朴素梦想。然而,山东近日接连曝光高考冒名顶替事件,冒名顶替上学的后果对于被冒名者是残酷的,改变命运,影响一生。如何避免出现更多的类似事件?
让震慑、惩处有法可依
高考作弊已经入刑,而目前,冒名顶替上大学这种危害性远大于高考作弊的行径,还没有在刑法中“拥有姓名”。

◾2020年6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针对近期引发社会强烈关注的多起冒名顶替上学问题,多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刑法修改中应规定相应罪名,加重惩处力度,维护社会公平。
委员郑功成表示,现行法律中,刑法发出的信号最强烈、对社会的影响最显著,受到刑法制裁的行为,都被社会公认为是不可为的,刑法的宽严度决定了社会对犯罪行为的认知程度。
“对社会高度关注的‘高考冒名顶替’应当纳入刑法制裁范畴。”郑功成说,“建议将高考舞弊特别是类似于山东出现的冒名顶替现象等行为纳入刑法修正案,加重惩治力度,只有纳入刑法制裁,才能让高考风清气正,让底层成员有向上流动的顺畅通道,树立社会大众对公平公正的信心。”
“刑法中一直缺一个罪名,即‘盗用、冒用他人身份罪’。”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于志刚指出,相关行为不断触动公众的神经,长期以来一直按照打击伴随性犯罪行为的方式解决。
比如伪造变造身份证、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用、冒用他人身份上大学,还有冒用他人脸部图像制作一些淫秽视频,冒用政治人物发表一些涉及社会安全稳定的消息,以及冒用金融界人发布有关金融期货市场消息等。“这种现象都与冒用、盗用他人身份有直接关系。”
于志刚表示,按照打击伴随性犯罪行为的方式解决这些问题,不是长久之计——建议刑法修改视情况增设“盗用、冒用他人身份罪”。
笔迹身份识别技术应当在预防和打击身份盗用、冒用违法犯罪行为方面发挥基础性技术支撑作用
市面上常见的用于身份识别技术的生物特征主要分为两类,一是人体固有的生理特征(如指纹、脸像、虹膜、掌纹、视网膜、静脉、DNA等),二是行为特征(如笔迹、声音、步态、运动习惯等)。很多生物特征识别技术往往因为易被盗取复制(如指纹、人脸)、受外界因素干扰严重(如声音、人脸)、配套设备成本高(如虹膜、静脉、DNA)等原因,难于商用或者在司法效力方面存在瑕疵。

笔迹作为主动行为特征,是一种通过长时间学习养成的手腕运动方式,笔迹鉴定专家认为手写签名是一种“弹道运动”,是个人无意识的习惯动作,是书写者自身生理特点和后天学习过程的综合反映,属于主动确认行为,无法通过非本人主观意愿的方式获取。
采用笔迹生物特征识别技术实现的原笔迹电子签名最能保证签署人的主观意愿表达,结合区块链加密存证技术,能够有效做到可追溯、防篡改。
在类似高考报名、考试、入学和审批的每一个需要身份识别确认的重要场景,手写原笔迹电子签名能够“以字识人”, 让意欲冒用、盗用他人身份的违法犯罪份子无计可施,每一次可能的权利滥用,都有据可查,铁证如山!
愿高考不再有冒名顶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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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傲雄在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傲雄在线”)旗下的i-Signing智能签署平台,基于笔迹生物特征采集、识别技术和区块链加密存证技术,实现原笔迹电子签名(章),提供全程无纸化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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